关于转发上海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通知
市府(2004)646号文就进一步加强因公护照管理的重要性做了指示,要求各单位指定专门部门负责因公护照保管。建立、健全因公护照登记、领用、保管和收缴制度。市府外办将不定期抽查各护照保管单位因公护照保管情况,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或违反规定的,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取消因公护照保管权或暂停颁发因公护照。
市府外办要求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应在一周内将护照交有保管权的单位保管。
根据市府外办646号文精神,凡属我校各部门因公出国人员,回国后请将因公护照在一周内交给国际交流处。
国际交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