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学生会(以下简称:学生会)是在学生工作范围内代表全体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学生进行自主管理的学生组织。
本会由学生大会通过差额竞选方式选举产生,学生会委员由学生担任。
第二条 本会接受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的领导和监督,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接受法学院学生的监督和建议。
第三条 基本任务
(一) 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 沟通学院党政和广大同学的联系,通过各种渠道,反映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同学的正当权益。
(三) 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建设法学院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 发展同兄弟院系的横向联系,开展健康向上的校际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承认本章程,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本科
学生,均可为学生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有反映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在校学生的意见、建议的义务和权利;
(二)有参加学生会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向上级充分阐明自己的意见、建议、观点、看法,并保留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遵守一切学生会章程、制度和条例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和职责
第一节 学生会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学生联合会是学生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构,学生会实行主席团集体负责制。
第八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学生联合会包括主席团、各职能部室,成员包括主席团成员、各职能负责人和干事若干。主席团包括主席一名,副主席三名,秘书长一名。主席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副主席,秘书长由主席提名,并由学委会全会上讨论通过。各职能负责人由主席团任命产生。各部门干事由本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命产生。
第九条 学生会组织机构如下:主席团、秘书部、学术部、文艺部、体育部、外联部、生活权益部、志愿者实践部、宣传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生联合会根据工作职能的变更,需要增设或减少有关部门,由主席团提出议案和具体变更方案,报请学生会委员会批准通过。
第二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全院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委员会执行大会决议和依据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学生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推迟举行必须取得学生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下同)委员同意。如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一)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因毕业等原因使正式委员不足当选委员的三分之一;
(二)主席团成员因毕业等不足二人;
(三)其他特殊情况,经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学生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第十二条 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五分之四以上当选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代表表决制,进行选举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选举。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学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学生会新一届委员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五)收集学生提案并要求有关机关机构予以答复;
(六)讨论、决定应由全院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学生会委员会及其主席团
第十五条 学生会委员会由各年级推选委员会候选人,经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当选的委员组成学生会委员会,学生会委员会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第十六条 学生会委员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由学生会委员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学生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最多设五个席位。
第十七条 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贯彻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主席团提交学生会委员会的议案和以主席团名义做出的其他重大决定必须经学生会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方有效。
第十八条 学生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周召开一次,由主席团负责召集。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九条 学生会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生大会通过的决议和决定;
(二)贯彻执行并督促各委员及其他同学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校纪校规;
(三)组织各类学生文娱活动,丰富学生学习和课余生活;
(四)按时召开学生会日常工作会议;
(五)审议和批准主席团每学期初提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每月工作汇报。
(六)审议和处理主席团成员的辞职事宜
(七) 对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有弹劾权:
1、每学期有2门以上学习成绩不及格,而又未提出辞呈。
2、受到校纪、团纪处分,而又未提出辞呈。
3、故意不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4、不听从学生会委员会劝阻,执意辞职或离职以致损坏学生会的整体形象。
(八)在主席团提议的基础上,讨论和决定学生会的重大事项。
(九)对学生会成员由于主动辞呈或特殊原因提前推出应立即增补代主席人选,并提交学生委员会通过。
(十)监督学生公共设施的合理使用;
(十一)按时向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汇报学生工作情况;
(十二)负责学生工作基金的申请、使用、管理;
(十三)审定年度工作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
(十四)听取并及时处理同学对学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五)建立与外贸学院其他二级学院间的良好联系,完成上级学生会安排的任务;
(十六)提出修订本会章程的议案;
(十七)经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二十条 学生会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学生会工作的需要,设置职能部室,任免各部室的正副职人选。
(二)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要求执行的其它决议。
第二十一条 主席团执行主席有学生会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中产生,每年选举一次,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 主席团执行主席的职权;
(一)协调主席团其他成员的工作;
(二)召集、主持主席团会议;
(三)召集并同其他主席团成员共同主持学生会委员会、部长会议;
(四)对外代表全院学生。
(五)代表学生委员会对外签署文件;
(六)核定预算和决算;
(七)经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各委员的基本职责
(一)配合主席作好各项工作;
(二)团结各委员,协调各部的工作;
(三)开展各部的常规和特色工作,并指定活动计划,进行活动总结;
(四)每项活动的计划和总结须报秘书部备案;
(五)任期前期,作好活动预算;任期后期,作好决算。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会副主席的职责
(一) 协助主席协调与处理工作,参加大院的有关会议;
(二) 规划学生会各部门总体工作;
(三) 参与各部门的活动预算的审批工作;
(四) 协助各部长开展工作;
(五) 监督各部工作的正常进行。
(六) 经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会秘书长的职责
(一) 协助主席协调与处理工作,参加大院的有关会议;
(二) 协助规划学生会各部门总体工作;
(三) 负责各部门的活动预算和决算的初审工作;
(四) 有计划的向有关领导汇报工作;
(五) 监督各部工作的正常进行,定期制作活动简报。
(六) 经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秘书部部长的职责
(一)学生会例会的会议记录及备案;
(二)各项活动的计划和总结的备案;
(三)学生会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经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学术部长的职责
(一) 负责法学院辩论赛的筹备、组织;
(二) 负责法学院论文赛的筹备、组织;
(三) 负责法学院各类学生讲座的组织;
(四) 负责法学院学生英语角的组织。
(五) 经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文艺部长的职责
(一) 贸院艺术节的联络工作及活动落实;
(二) 法学院艺术汇演的活动落实;
(三) 法学院迎新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四) 法学院送大四活动的筹备和组织;
(五) 经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九条 体育部长的职责
(一) 贸院运动会的联络工作及活动落实;
(二) 贸院冬季长跑的组织;
(三) 负责组织法学院各年级参加学校三大球比赛;
(四) 负责组织法学院趣味运动会;
(五) 组建并管理各体育俱乐部
(六) 经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生活权益部部长的职责
(一) 寝室精神文明建设;
(二) 各项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
(三) 各年级的日常卫生工作;
(四) 经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外联部长的职责
(一) 负责接待来访客人,并与兄弟院校保持联系
(二)与其他二级学院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
(三)为学院大型活动联系赞助单位
(四)为同学提供社会实践的机会。
第三十二条 年级主席的职责
(一) 主持开展本年级各项日常工作,积极配合学院学生会各部门举办的活动;
(二) 每两周一次向学生会汇报工作和计划,并及时反映年级同学的情况;
(三) 每两周召开一次干部会议,了解情况、安排工作;
(四) 负责年级活动的举行;
(五) 经学生代表大会或学生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年级委员会、各年级委员会主席为学生会的常设委员。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
第三十五条 本会日常会议的召开应由召集人提前通知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并将有关材料送达每位委员。委员无故不得缺席。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事先向主席或召集人请假。
第三十六条 本会日常会议应有主席召集、主持;主席因故缺席时,由秘书长主持。
第三十七条 本会讨论重大事项,可以邀请法学院相关老师旁听和提出建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讨论问题,各委员应各抒己见;本会决定各种活动事项时,采取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进行表决时,每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本会秘书部必须做好每次的会议记录,并由会议主持人签署后存档;涉及重大问题的,应由全体委员签署。
第五章 预算和决算
第四十条 本会的经费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统一调拨。
第四十一条 每学年的委员会准备会议上进行活动预算申报,待委员会审批。
第四十二条 每学年的预算与决算由秘书长报法学院审批。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或本章程的修订经学生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本章程未尽事项由委员会根据本章程精神予以适当解释。
学生代表大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决定都是本章程的组成部分。
第四十四条 修订和修改的学生委员会章程,应报秘书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