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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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分团委章程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制定,旨在建立一个民主化、规范化、效率化的机制。
第二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分团委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党总支与共产主义青年团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委员会共同领导下的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全体团员的群众组织,接受它们的指导,在此基础上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分团委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团员同学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等多种活动,促进同学全面发展。
(二)沟通学校、学院党政和广大团员同学的联系,通过学校各种渠道,反映团员同学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参与涉及团员的学校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团员的正当权益。
(三)维护校纪校规,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团员之间、团员与教职工之间的
团结,协助学校建设良好的教育秩序和学习、生活环境。
(四)发展同兄弟学院、院校的横向联系,开展健康向上的校际活动。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承认本章程,履行本章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在校法学院团员学生,均可为法学院分团委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有反映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在校团员学生的意见、建议的义务和权利;
(二)有参加分团委的相关会议和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三)有向上级充分阐明自己的意见、建议、观点、看法,并保留意见的权利和义务;
(四)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有遵守一切分团委章程、制度和条例的义务;

第三章 组织机构和职权

第一节 分团委组织机构
第七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分团委是中国共产党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的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全体团员的群众组织。
第八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分团委包括主席团、各职能部室,成员包括主席团成员、各职能部室负责人和干事若干。主席团包括书记一名,副书记二至三名,书记、副书记各职能部室负责人由法学院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各部门干事由本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命产生。
第九条 分团委组织机构如下:主席团、办公室主任、宣传部、邓小平理论研究分会、组织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分团委根据工作职能的变更,需要增设或减少有关部门,由主席团提出议案和具体变更方案,报请分团委批准通过。
第二节 团员代表大会
第十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团员代表大会是全院团员的最高权力机关。大会闭会期间,由分团委委员会执行大会决议和依据本章程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团员代表大会每四年举行一次,推迟举行必须取得分团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 (含三分之二,下同)委员同意。如出现下列情况,可以召开团员代表大会:
(一)分团委委员会委员因毕业等原因使正式委员不足当选委员的三分之一;
(二)主席团成员因毕业等不足二人;
(三)其他特殊情况,经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分团委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
第十二条 团员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正式代表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三条 团员代表大会通过决议实行表决制,进行选举可以差额选举,也可以差额选举预选产生候选人名单,然后进行等额选举。选举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第十四条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分团委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上一届分团委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分团委新一届委员会;
(三)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五)收集团员提案并要求有关机关机构予以答复;
(六)讨论、决定应由全院团员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节 分团委委员会及其主席团
第十五条 分团委委员会委员由各年级推选委员会候选人,经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当选的委员组成分团委委员会,分团委委员会每届任期四年。团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
第十六条 分团委委员会实行主席团负责制。主席团由团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团员代表大会如提前或推迟举行,其任期也相应改变。分团委委员会主席团最多设四个席位。
第十七条 分团委委员会主席团贯彻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主席团提交分团委委员会的议案和以主席团名义做出的其他重大决定必须经分团委委员会半数以上同意方有效。
第十八条 分团委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两周召开一次,由主席团负责召集。分团委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委员参加才能召开。
第十九条 分团委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和批准主席团每学期初提交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听取每周的工作汇报。
(二)审议和处理主席团成员的辞职事宜。
(三)对主席团成员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况有弹劾权:
1、考试有多门不及格,而又未提出辞呈。
2、受到校纪、团纪处分,而又未提出辞呈。
3、故意不遵守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4、不听从分团委委员会劝阻,执意辞职或离职以致损坏分团委的整体形象。
(四)在主席团提议的基础上,讨论和决定分团委的重大事项。
(五)对分团委成员由于主动辞呈或特殊原因提前退出应立即增补代分团委委员人选,并提交分团委委员会通过。
第二十条 分团委委员会主席团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分团委工作的需要,设置职能部室,任免各部室的正副职人选。
(二)在团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大会要求执行的其它决议。
(三)召集并同其他主席团成员共同主持分团委委员会、部长会议;
(四)对外代表全院团员。

第四章 各年级团总支

第二十一条 各年级团总支是共青团工作和活动的基本单位,团的基层组织,它同广大的团员青年有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是团的各项工作的显示终端。
第二十二条 各年级团总支书记权利与义务:
(一)主持各年级团总支日常工作,负责所在团总支的活动实施,并定期向院分团委汇报;
(二)提请各年级辅导员批准,任免团总支干部,并报院分团委备案;
(三)各年级团总支书记向所在年级的全体团员及分团委主席团负责。

    第五章 班级团支部

第二十三条   班级团支部作为团的最基层组织,受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双重领导。
第二十四条   班级团支部成员由全班团员同学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第二十五条   团支部书记权利及义务

  1. 负责召集支部委员会和支部团员大会
  2. 了解党团员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做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3. 检查支部的工作计划,决议的执行情况,按时向支部委员会、团员大会和上级团组织报告工作。
  4. 同有关部门组织保持密切联系,交流情况,互相支持促进团的工作。
  5. 抓好团支部的自身建设,认真学习,加强团结,充分发挥团支部集体领导的作用,督促和帮助支委会做好分管工作。

第六章 组织纪律

第二十六条 分团委全体干部、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正确理解和模范地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行使民主权利,履行义务,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为人正直,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团员服务,勇于维护团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分团委委员会成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经分团委委员会讨论决定,报院党委批准,予以罢免。
第二十八条 分团委各部正副部长, 工作有名无实或工作中有失职行为, 经教育不改的,由书记提出,经分团委委员会决定,予以罢免。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自全院团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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