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7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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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制定办法

根据《上海对外贸易学院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管理办法》,结合法学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1、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应注重学生素质培养,体现学校宽口径的专业教育,按照培养基础扎实、知识面宽、能力强、素质高的高级专业人才的总体要求、构建起注重素质教育,融传授知识、培养能力与提高素质于一体的人才培养模式。
2、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的制订和修改,要符合我校人才培养的总目标和法学院的整体定位,即培养“熟悉涉外商务运作业务与规则的法律工作者、熟悉商务运作规则和法律规则的行政管理人才”的总体目标。
3、各专业主任应当密切关注本专业教学安排是否符合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并提出具体的修改意见,由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定。
4、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的执行应保持其相对稳定性,每隔4年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按规定程序进行一次全面修订。
二、修订程序
5、在教务处提出新一级学生《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的指导性意见》后,各专业主任应当组织本专业教师对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进行充分论证,如需修改,应提出修改意见,报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审议。
6、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应当在5月中旬前审议各专业的修改意见,并形成最终修改稿,由教学秘书将审议修订后的各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送交教务处。
三、培养方案的教学计划的部分调整
7、审定后的专业培养方案与教学计划,必须严格执行,不能随意改动。
8、教学计划如确须调整,由专业主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教学计划调整申请书》(开设新课程,还需填写《开课申请表》),按照《申请书》上列示的审批程序报批。
9、本办法由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师座谈会制度      

一、宗旨
了解教学运行的基本情况,听取教师对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工作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安排
1、教师座谈会由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安排,每学期组织召开至少1次。
2、院长或副院长应当参加教师座谈会,并主持会议。
3、座谈会的教师代表由各专业主任负责安排,人数为本专业/教研室教师总人数的5%。
4、参加座谈会的教师应当具有代表性,代表老、中、青年教师以及教授、副教授、教师、助教等不同层次,每一层次都应当有代表参加。
5、教师座谈会应当安排专人负责记录。
三、处理
对于教师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法学院领导班子应当予以充分的注意,并在班子会上通报情况,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整改意见应当及时向全体教师通报。

法学院听课制度

为了进一步确定本科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全面、客观了解和掌握了解法学院教师的本科教学的整体状况,及时发现和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促进教风建设,切实提高教学质量,促进教学经验的交流,保证整体教学质量的稳步提高,根据《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听课管理办法》,结合法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以下听课制度。
一、听课分为听课检查和听课观摩两种。
(一)听课检查
1、听课检查的内容
(1)是否认真执行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方案;
(2)能否积极运用先进教学手段,并有效地利用各种教学媒体;
(3)是否按规定时间上、下课;
(4)语言文字是否规范;
(5)讲课过程中是否散布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言论;
(6)讲课是否有热情,精神饱满;讲课有感染力,能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对问题的阐述深入浅出,有启发性;对问题的阐述简练准确,重点突出,思路清晰;对课程内容娴熟,运用自如;讲述内容充实,信息量大;教学内容能反映或联系学科发展的新思想,新概念,新成果;能给予学生思考、联想、创新的启迪;能调动学生情绪,课堂气氛活跃。
2、听课检查对象
听课检查对象主要包括:新进教师;学生评价结果在“良好”以下的教师;新开课程的授课情况。
3、检查办法
(1)教学副院长、各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应深入教学班听课,每学期每人听课不少于2门次,并填写“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
(2)听课检查应当随机进行,事先一般不通知任课教师;
(3)每学期课程结束前的一个月内,法学院及时召开由院长、副院长及各专业主任参加的教学评估会议,对听课检查情况进行总结,发现先进的教学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4、对于评价不合格的教师,按照以下情况进行处理:
(1)由各专业主任安排分别谈话,指出其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2)该教师应当在谈话结束后的一周内提出改进办法,并在以后的教学中实施;
(3)专业主任应当继续跟踪听课,以检查该教师的教学质量是否得到相应的提高。

(二)听课观摩
对于优秀教师的授课,各专业应当及时组织听课观摩,认真学习其长处和优点。具体办法如下:
1、以各专业教研室为单位,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观摩;
2、听课学习由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组织,确定听课学习的人员;
3、听课学习安排后,应当事先通知该被听课教师;
4、优秀教师的选择,不限于本专业/教研室的教师;
5、听课后,专业主任/教研室主任应当组织本专业/教研室人员进行教学方法交流会,并做好座谈记录。
二、“课堂教学质量评价表”作为对教师绩效评价的依据之一,在晋级、岗位聘任、评优等过程中作为参考因素。
三、对于连续两年课堂教学秩序较差且不能改正的教师,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处理意见,由法学院党政会议决定处理措施。
四、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在专业/教研室会议上通报、在法学院全体会议上通报、公告批评以及其他相应的经济处罚。
五、对于连续两个学期以上被评为优秀的教师,法学院应当给与奖励。奖励一般包括名誉奖励和经济奖励。具体的奖励办法由教学指导委员会提出意见,报法学院党政会议确定。
六、本办法由法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教学文件检查制度

(一)检查对象
教学大纲、教学方案、教案、教材选用以及试题库等基本教学文件。
(二)检查内容
1、教学大纲的检查
专业主任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开课前一个学期)制定教学大纲;教学大纲是否体现科学性和先进性的要求;教学大纲的格式、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2、教学方案的检查
(1)各课程的任课教师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写教学方案,并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节课发至每位学生手中;
(2)教学方案的内容是否严密、明确,具有可操作性,是否体现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
(3)教学方案的基本格式是否符合规定。
3、教案(含PPT)的检查
(1)是否编写教案;
(2)是否根据指定教材的内容编写;
4、试题库/试卷库/试卷的检查
见下述“七、试题库/试卷库/试卷的检查”。
5、教材检查
见下述“六、教材选用和检查制度”。
(三)组织实施
1、法学院院长、副院长负责教学大纲的检查。
2、法学院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抽查任课教师的教学方案和教案等教学文件。检查工作由学院统一安排,各专业主任参加。
3、在必要时,院长、副院长可以指令各专业主任随时检查各教学文件。
4、检查后,法学院组织应当及时召开专业主任会议,总结发现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整改意见。
5、整改意见应当在作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相应的教师进行反馈,并要求其进行整改。

教材选用和检查制度

(一)基本要求
1、每门课程都要有一本与教学大纲要求相适应的教材。教材的选用应当符合《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教材选用管理办法》的总体要求。
2、选用教材应当是正式出版的教材,一般应当是近三年出版的国家规划教材或者国家级优秀教材(或修订版)。
3、对于没有上述教材的课程,主讲教师可以以自编教材、讲义或者其他形式的教材代替;
4、双语课程的教材,一般应当选用原版教材;没有原版教材的,可以用讲义或者其他形式的辅助教材代替。
5、鼓励教师在汇集各种优秀教材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商科类大学法学教育的特点,自编教材。
6、选用的教材应具有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采用同一教学大纲或由本部门不同任课教师开设的同一门课程原则上应选用同一版本教材。
(二)审核程序
1、排课结束后,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相关学科发展和教学改革的需要,提出下学期选用的教材,并填写教材选用审批表,经专业(教研室)主任进行审核。专业(教研室)主任确认签字后,报教务秘书。
2、教务秘书将教材选用审批表汇总后,报送教学副院长,由教学副院长提交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确认后,由教务秘书送教务处备案。
(三)检查监督
法学院在每学期开始的二周内对教材的选用情况进行抽查。抽查由院长、教学主管院长以及各专业主任参加,并及时提出相应的检查意见。

法学院考试工作细则

为规范法学院考试制度,特制定本规则。
一、试题库/试卷库建设
(一)采用闭卷考试方式的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以及相关专业课应当建立试题库或者试卷库。
(二)基础课、专业核心课以及相关专业课的任课教师认为该课程不采用闭卷考试方式的,应当符合学校规定,并填写申请,经专业主任、教学副院长签字后,报教务处审批。
(三)试题库的建设应当符合教学大纲的要求,应当具有不少于十套试卷题量的试题,且题型不得少于五种;试卷库应当包括至少十套试题,且试卷的重复率不超过10%。
(四)试题库或试卷库的检查由专业主任负责。
二、试卷命题及审查
没有建立试题库或者试卷库的课程的闭卷考试试题的命题及审查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任课教师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所规定的原则、命题要求以及所附的格式文本进行。
2、任课教师应当严格按照学校规定的命题时间安排进行命题,并将试卷上交。试卷交接应当严格保密,并采用学校规定的方式进行。
3、试卷的题型一般不少于五种,且试题应当符合教材大纲的要求。
4、三年内的试卷命题的重复率不超过10%;
5、专业主任应当根据《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对试卷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严格审查,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命题教师提出修改意见。

二、监考
除严格遵守学校的《考试工作规定》、《监考规定》的要求之外,还需遵守以下规定:
1、监考人员应当在开考前提醒考生对照本人所学课程的选课序号、教师名称和学号,避免走错教室和场次;
2、考生应当凭学生证或者图书证参加考试,不带有效证件的不得参加考试;
3、监考教师应当佩戴监考证;
4、提前十五分钟进场,要清理考场。请考生离开考场,除了允许携带的文具外,其余物品不得放在课桌上;对课桌上进行清查;进场时,除允许携带的文具之外,其余物品一律不得带入考场,可将这些物品放在监考教师指定的位置;
5、提醒学生不得将考卷拆开,否则不计算成绩;
6、应当在开考前宣读考场纪律;
7、尽量避免穿硬底鞋,以免影响考生考试;
8、考试开始后须让学生填写签到表;
9、监考过程中,监考教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包括但不限于:阅读、闲谈、观看学生答题、使用手机、听音乐等,并不得就座;
10、监考过程中发现考生有作弊嫌疑的,及时提醒,做到事先防范
考试结束前10分钟,学生不得交卷;
11、收卷时应当清点试卷份数,务必做到发放的试卷数量与收回的试卷数量一致,学生不得不交卷。
12、认真填写考场记录;
13、认真做好试卷的交接工作。
三、评阅
(一)评阅规范
1、教师必须用红笔对试卷中的每道题目进行批改;
2、学生答题错误处需用红笔标出;
3、每道大题下的小题目用加法计分或减法计分均可,但所有试卷必须统一,不可混合使用加法和减法计分,也不可部分加法部分减法;
4、成绩登录正确,包括:每道大题的总分的计算应当正确;在试卷的卷首得分处填写的得分与每大题的得分应当一致;总和成绩准确;试卷成绩与登录成绩一致;
8、批阅教师在每大题前的评阅人栏中签名或盖章;
9、在批改过程中,如果得分有改动,批阅教师应当在改动处签名,以证明批阅的错误;
10、对于不及格的学生成绩以及60分左右成绩的考卷,应当慎重复查。
(二)成绩控制
1、期末考试成绩应当与总评成绩呈正态分布;
2、90分以上成绩一般不超过15%;70分以下成绩不超过20%;
3、不得随意调整卷面上的分数;
4、教师不得直接受理学生查阅分数的要求。学生如有异议,应当按照规定向教务处提出申请。
(三)试卷评阅的检查
1、法学院在每学期开始前2周内,安排对上一学期的考试试卷以及评阅情况进行检查。
2、试卷检查由教学副院长负责组织,由各专业主任参加,必要时可以抽调部分教师。
3、试卷的检查的内容和标准,按照《课程考核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四、归档
试卷的归档,按照学校《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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