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2月5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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模拟法庭管理办法

一、总则
1. 为促进模拟法庭的使用效率和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2. 模拟法庭为模拟法律诉讼的教学、演练、评点、模拟法庭比赛用途的法律实践场所。
3. 模拟法庭场所管理按照学校相关教务和行政部门、法学院管理的多重模式。

二、模拟法庭使用的一般规定
1. 法学院办公室负责管理模拟法庭,并就模拟法庭的使用负责与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协调。
2. 模拟法庭的使用需遵照学校关于教室使用的规则,并符合信息楼管理的一般性规定。
3. 模拟法庭作为法律实践模拟教学的场所,其使用应当遵照学校不时制订的关于模拟实践教学的一般性规定,以及法学院不时制订的有关规则。
4. 除因纳入学校教务处计划的教学使用外,使用模拟法庭需要事先申请并经法学院相关主管领导同意。
5. 学生为进行诉讼类、模拟法庭课程的预习、演习之目的,而需要使用模拟法庭的,应当提前三天向法学院提出申请,并经法学院主管副院长批准后使用。
6. 学生为模拟法庭比赛之目的而进行的演习、比赛而使用模拟法庭的,应当提前三天向法学院提出申请,且需经法学院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后使用。
7. 其他为法律实践目的使用模拟法庭,应当提前三天向法学院提出申请,且经法学院主管副院长批准后方可使用。

三、使用模拟法庭的行为规则
1. 进入模拟法庭后,应当遵守学校有关教室内的行为准则,且不得有违反法律针对法庭纪律的行为。
2. 除前述规定外,使用模拟法庭还需要遵守如下行为规则: (a) 禁止吸烟; (b) 禁止饮食; (c) 禁止使用手机(包括收发短信); (d) 禁止交头接耳; (e) 禁止喧哗; (f) 禁止带入任何可能污染、损坏模拟法庭场所的物品; (g) 禁止任何亲昵行为和举动;

四、模拟法庭的设备使用
1. 使用模拟法庭的设备,应当具备相应的操作知识。
2. 未经同意,不得带入模拟法庭以外的设备在模拟法庭中使用。
3. 模拟法庭设备保养、维护等,按照学校和法学院的有关规定办理。

五、模拟法庭的资料保存
1. 模拟法庭演练、比赛需录制保存。
2. 模拟法庭资料可以采取各种适宜的电子或者纸介质等方式保存。
3. 模拟法庭的相关资料保存期限不少于5年。

六、附则
1. 本办法试行一年,自学校批准之日起实施。
2. 法学院负责对本办法进行修订。

版权所有©2006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