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9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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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国际经济法的教学

刘瑛


    国际经济法学课程是国家教育部指定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14门必修课程的核心课程之一。作为一名从2003年开始一直担任法学院这门课程教学的老师,在几年的教学实践中,对这门课程的教学积累了一些想法和教法。写出来与大家交流,以求达到抛砖引玉之效。
    作为一门法学课程,国际经济法首先具有法学学科共有的实践性特点。此外,这门课程还具有以下自身特点:
    1、边缘性。国际经济法学是一门新兴的独立学科,也是一门综合多种法学门类的边缘性法学学科,其内容涉及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的经济法和民商法等,意在全面调整跨国经济交往关系。因此,在教学过程中,就必须恰当处理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法以及各国涉外的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邻学科的关系,突出重点,既要阐明主要的规则体系,又不能和其他学科和课程产生交叉和重叠。
    2、国际性与时代性。由于与国际经济的发展联系密切,与其他法学学科相比,国际经济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和发展性的特质,具有鲜明的国际性和时代性。例如,随着WTO的正式成立和继续谈判, WTO规则及其发展对包括我国在内的各成员国的国内立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国自2001年加入WTO后,国内的法律和政策相应作了众多调整并仍在进行重,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时刻关注立法动态,及时吸收新成果,不断丰富、发展和完善教学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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