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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资格及办法学士学位申请表申请学士学位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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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及办法
  (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校学位委员会修订并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沪高教自考(90)第184号《关于上海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申请资格及办法。
  

  第一条 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例》、《办法》及本申请资格及办法规定的我校主考专业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向校自学考试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校自学考试办公室初审和校成人教育学院复审后,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 考生毕业时,政治情况和工作表现经所在工作单位鉴定符合要求者;
  (二) 通过专业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及毕业实践环节的考试,成绩均合格,平均成绩在 70分(含70分)以上者;
  (三) 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的最近四年内通过全国英语等级考试(3级)笔试者或毕业时的最近四年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425分以上(含425分)者,2005年6月以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视为考试成绩为425分以上。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位:
  (一) 政治上有明显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 在自学考试期间违反考场纪律而受过处分者;
  (三) 受行政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第五条 考生申请学士学位须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每年五月份受理)进行,对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的申请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六条 本申请资格及办法解释权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第七条 本申请资格及办法于2006年6月21日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修订并通过,自即日起执行。


关于对《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及办法》中平均成绩分数的解释
    根据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学位委员会2005年6月14日会议决定,现对《上海对外贸易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及办法》第三条第二款中“平均成绩在 70分(含70分)以上”的解释如下:根据四舍五入原则,平均成绩为69.50分(含69.50分)至69.99分的按照70分计算,即平均成绩分数在此范围内的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申请的相关要求,加考课程成绩不计入平均成绩。
    本解释适用于2003年(含2003年)以后毕业的自学考试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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