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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上海对贸易学院夜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上海对贸易学院夜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学学生考试规定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强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业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以委已。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术规范,格守实习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身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推销制黄、赌、毒等不良诱。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载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

八、热爱生活,强健体魄。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砺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学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夜大学学生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 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视作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在第一学期内进行入学资格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凭所在单位证明,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四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分表,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五条 考试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每门课的总评成绩由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评的70%,平时成绩一般占总评的30%。
平时成绩主要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上课纪律、完成作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评定。

第六条 学生无故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判定为“因故缺课”,不属于“无故缺课”:
1、病假:需提供医院医药费单、病假单、住院通知或出院小结;
2、突发事件:指家庭变故或意外事故等;
3、因公出差:指因单位工作需要出国、出差或因公执勤等。需提供相关公司证明。
上述“因故缺课”的学生须在事前或事后(一周内),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递交书面请假条,并提供相关的请假证明,说明自己缺课的原因。因故缺课的课程内容学生必须自学,并及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自学的记录(如学习笔记、补做作业等)。
因故缺课较多的学生,任课教师可在平时成绩中扣除一定的成绩。

三、免修
第七条 学生要求免修课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经夜大办审查同意归档后方可免修。免修课程的申请和审定,于每学期初一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 学生入学前或入学后取得同课程(同层次、同内容、同要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可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学校审定无误批准后,该课程可以免修。该课程的总评分以70分计。

第九条 学生入学前或入学后取得行业证书的,可提出相关课程的免修申请。具体参照《上海普通高校成人高等教育认定非学历证书指导手册(一)》执行。

四、补考、缓考和重修
第十条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或缺考的课程,均可在下学期开学初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及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入学生成绩总表。

第十一条 学生因公出国、生病住院、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可事先提出缓考申请。具体程序为在本年级第一门考试开始的三周之前带有关证明(公司证明、住院通知、出院小结、医药费单等)到班主任处提出书面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每门课的缓考机会只有一次,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该课程补考时进行。缓考成绩的记分方法请见本办法第五条。
凡事先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申请缓考未经批准,而擅自缺考者,作缺考处理。

第十二条
凡补考不及格、缺考的学生,可以在后续学期或学年中开设的相同课程里重修。办理重修登记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
考试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在经教育后,有明显悔改表现者方可在后续学期或学年中开设的相同课程里重修。
因课程开设时间或考试安排时间造成的冲突,请学生自行处理。

五、休学与复学
第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二个月以上者;
(2) 一学期因故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 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四条 学生休学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每学期的期末办理下学期的休学手续。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逾期不办理休学手续者而不来上课的学生,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予新学期开学前(即上一学期的期末)持有关证明,到原班主任处提交复学申请。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适当年级学习。休学期满但未来校申请复学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六、退学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学习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2)休学期满不如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3)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又不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擅自中断学业者;
(4)每学期在规定日期内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5)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劝其退学者。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十七条 一学期旷课累计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十八条 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七、考勤与纪律
第十九条 学生考勤与纪律
(1)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或事后一周内补假,因工作请假者假条必须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否则作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学生请假不得超过一周,超过一周者须经夜大办批准后方可准假,学生请假归校后,必须销假。
(3)学生到校上课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经常迟到及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同学,应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4)学生考勤由夜大学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对因故缺课较多者,由夜大学负责核实及督促,任课教师则可在平时成绩的出勤部分扣除相应分数。
(5)各课程学生考勤统计表由班主任汇总,并将符合取消考核资格和应予休学标准的学生名单送至夜大学办公室审定备案。

八、学生证
第二十条 学生入学后,发给学生证。学生对学生证应加以爱护和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故意毁坏;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凡遗失学生证者,应立即申请补发。
每次考试都应出示学生证(放在课桌一角,以便监考老师检查)。没有学生证不得参加考试。
学生休学、退学和毕业离校时,应缴回学生证。

九、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可授予学年度“优秀学生”称号并发给奖学金若干。(参见《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对于三年在校期间表现良好、成绩优异的学生,可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对于工作积极负责的学生干部可授予“优秀学生干部”称号。

第二十二条 凡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严重违犯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3)破坏公共财物、偷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4)记过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5)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无明显转变者。
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二十四条 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夜大学办公室审查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允许学生本人申诉,对学生申诉要进行复查。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限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之内若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原处分。

第二十五条 学生的奖励、处分均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十、正常毕业和延长毕业
第二十六条 学生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各科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七条 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学习成绩等方面作出鉴定。学生的毕业鉴定列入本人档案。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在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后,可按照《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及办法》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十九条 对于有少数课程(六门及以下)未能通过、不能按时毕业的学生,可以申请延迟毕业。延迟毕业原则上以一年为限,最多可连续申请两次。延迟毕业的申请时间为每学年的年末。学生在校的全部修业年限为五年(包括休学时间)。

 

 

 

 

上海对贸易学院夜大学

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一、目的及意义

为适应我国成人教育的发展趋势,激励夜大学生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勤奋学习、积极向上,根据教育部有关高等学校奖学金评定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成人教育的发展规律及夜大教育的自身固有特点,特制定本条例。

二、评定原则

实事求是,宁缺勿滥,注意全面,择优评定。

三、申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夜大学在册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品学兼优学生。

四、评选标准

  1、德育标准

  (1) 遵守国家法律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2)尊敬师长,关心班级集体,团结同学,积极配合任课教师、班主任和夜大办公室的工作。

  (3)学习态度端正,无旷课行为,模范遵守考试及课堂纪律。

  2、智育标准

  学习刻苦,成绩良好,上一学年平均成绩在奖学金评定标准线以上。奖学金评定标准线为:一等奖在75分(含75分)以上,二、三等奖在70分(含70分)以上, 学生干部可按具体情况略作调整。

在具体评选时,德、智两方面应综合参照平衡。

五、荣誉称号

对获奖学生授予“优秀学生”称号,并发给荣誉证书。

六、奖学金等级、比例及金额

等级

获奖学生占总人数比例

奖励金额(元)

一等奖

1%

400

二等奖

2%

200

三等奖

3%

100

备注:本着“宁缺勿滥”的原则,夜大办可根据每学年具体情况对上述比例略作适当调整。

 

七、奖学金的评审与颁发

  本奖学金的评选由班主任负责,以年级为单位进行,评选中同时考虑政治思想品质与业务学习成绩两个方面,具体评选办法如下:

  1、每学年春季开学后的一个月内,由夜大办按比例将名额下达至本专科各年级,并由班主任会同班干部对各年级学生进行初评,将初评人选汇总至夜大办。

  2、夜大办依照本条例对初评人选的德、智、勤各方面进行全面评估、审核,并提出最终获奖名单,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实施。

  3、奖学金和荣誉证书于每学年春季学期结束前颁发。

八、取消奖学金评定资格的情况

  1、该学年考试中有一门课程不及格者(不含缓考)

  2、该学年考试中有作弊行为者。

  3、本学年有违纪行为,受到批评和其它处分者。

 

附则:

  1、获奖学生毕业时由夜大负责将其获奖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2、本条例自二00六年十月起实施。

  3、本条例由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办负责解释。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办

二00六年十月修订

 

 

上海对贸易学院夜大学学生考试违纪及作弊处理办法

 

  为加强我校夜大学的学风建设,根据国家教委教学(1996)13号文件《关于严格高等学校考试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参照《上海外贸学院考试规定》,结合《上海外贸学院夜大学学籍管理办法》,对夜大学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特制定如下具体处理办法:

  一、学生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下列五种:

    (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二、留校察看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彻底改正错误的,可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立功者,可提前解除留校察看。仍不改正错误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老师的安排和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违纪: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如手机、BP机、对讲机、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MP3等)进入考场未关闭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将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等带出考场的;

    (6)未在试卷和答题纸的规定位置书写姓名、学号或以其他方式在试卷和答题纸上标记信息的;

    (7)扰乱考场工作场所秩序,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8)威胁、侮辱、诽谤、陷考场工作人员和其他考生的;

    (9)未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学生证或准考证或身份证)的;

    (10)其他违反本条例,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四、考生如有违纪行为,监考老师应及时批评教育并立即责成违纪考生予以纠正。纠正无效的,监考老师应立即收回试卷,终止其考试,令其退出考场,并在试卷及考生名单中标记“违纪”字样,该课程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认定为考场作弊;

    (1)偷看、抄袭或协助他人抄袭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的;

    (2)未经许可,携带并使用具有储存功能的电子设备(如可编程计算器、电子字典、录音笔、笔记本电脑、MP3等)

    (3)在考试过程中不停监考人员劝告使用通讯工具(如手机、BP机、对讲机等)的;

    (4)由他人冒名代替考试的;

    (5)故意销毁试卷、答题纸或者作弊材料的;

    (6)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7)交换试卷、答题纸、草稿纸的;

    (8)其他作弊行为。

  六、考试作弊者,必须由监考人员带领至主考办公室作书面检查,写明作弊情节及对作弊行为的认识。根据作弊情节和认识态度给予警告以上的处分(同时根据本人的认识态度决定是否通知工作单位)。该课程成绩一律以零分计,并取消补考资格,直接参加该课程重修。

  七、请人顶替代考、帮考、双(多)向作弊者,如交换试卷、传递纸条及语言性作弊等,根据情节和本人态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八、重犯考试作弊者、窃取试卷或标准答卷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九、属于其它作弊情节,可参照上述精神,给予相应的处分。

十、对应予以记过以上处分的作弊学生的处理由夜大学办公室提出意见,送成人教育学院主管院长审定后张贴处分公告。

十一、违纪或作弊学生,对处分结果若有异议,可在张贴处分公告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假日顺延)向夜大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不服裁定者可向成人教育学院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述。

十二、本办法解释权归成人教育学院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办

二00六年五月修订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学学生考试规定

为了端正考风,严肃考纪,倡导诚信,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一、考生应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开考后迟到十五分钟以上者,不得参加考试。

二、考生座位由监考人员指定,隔位、前后对齐就座或按指定位置就座。

三、考生须将《学生证》置于课桌右上角。不带上述证件者,不得参加考试。

四、除考试所需的证件、文具外,书籍、笔记本、笔袋、笔盒、通讯工具、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一律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

五、考生考前应检查监考人员指定的就座座位桌面,发现书写痕迹应当主动报告监考人员。

六、对已装订的试卷不能拆开。

七、考生的试题、答卷、草稿等考试用纸由监考人员统一发放,并在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回,严禁考生自带草稿纸张或在课桌上涂写。

八、考生在考试开考30分钟后,才准予交卷离场。

九、考试结束前十分钟内,考生不得离开考场;已完成考试的考生,将试卷面朝下置于桌面;等考试结束时统一收卷清点完毕,才允许考生退场。

十、对考生的违纪、作弊认定及处理规定如下:

(一)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监考人员应当当场给予口头警告并予以纠正:

⒈至发试卷时未按考场规则隔位、前后对齐就座或未按监考人员指定位置就座的;

⒉至发试卷时仍将书籍、笔记本、笔袋、笔盒、通讯工具、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带入座位的;

⒊自带答题或草稿纸张(空白)的;

⒋考试中东张西望;


⒌考试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借用他人物品的;

⒍其他类似的情况。

(二)考试过程中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⒈开考后仍携带书籍、笔记本、笔袋、笔盒、通讯工具、书包等与考试无关物品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⒉开考后仍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⒊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⒋在考试过程中窥视、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⒌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⒍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⒎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⒏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三)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的情况之一者,属于考试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毕业后两年内不得申请学士学位,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

⒈闭卷考试中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不论是否看或听);

⑴座位旁有翻开的或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的(不论看与否);

⑵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的(不论看与否);

⑶在桌面、身上等处书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的(不论看与否);

⑷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计算器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夹带相关材料的(不论是否抄用)。

⒉利用离开考场的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⒊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未及时制止他人强拿)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


相关的资料的;

⒋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⒍故意销毁试卷或不交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⒎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⒏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⒐其他作弊行为。

(四)考试过程中有下列严重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取消该课程的考试成绩,总评成绩以零分计:

⒈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⒉组织作弊的;

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⒋第二次作弊或第三次违纪的;

⒌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在教师判阅试卷或其他情况下发现的违纪、作弊行为,经调查核实,据情节,依本条第(二)、第(三)或第(四)款处理。

(六)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视为考试后作弊,以作弊论处,依本条第(三)、(四)款处理;

十一、在考试过程中违反考场纪律和作弊的行为,由监考人员或巡考人员按规定程序判定。

十二、本规定由夜大学负责解释。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学

二OO六年十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