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学
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加强夜大学学生管理工作,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人才,根据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入学和注册
第一条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和缴费手续,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持有关证明,事先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由学校在三个月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后取得学籍。对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到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凭所在单位证明,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四条学生必须按学校统一规定的时间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学生成绩登分表,并归入本人档案。每学期初由夜大学将《学生成绩报告单》发给学生。
第五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一般采用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每门课的学期成绩总评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组成,其中期末考试成绩一般占总评的70%,平时成绩一般占总评的30%。
平时成绩的评定,主要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上课纪律,完成作业情况以及平时测验成绩。
第六条学生无故缺课累计时数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
符合以下条件者,可判定为“因故缺课”,不属于“无故缺课”。
(一)事前、事后(一周内),向任课教师和班主任递交书面请假条,并提供相关的请假证明,证明自己缺课的原因。
1、病假:需提供医院医药费单、病假单、住院通知或出院小结;
2、突发事件:指家庭变故或意外事故等。需事后提供公安、司法的医疗鉴定和医药费单等;
3、因公出差:指因单位工作需要出国、出差或因公执勤等。需提供出差邀请函、公司派遣单或签证、往返机票或车船票。
(二)因故缺课的课程内容学生必须自学,并及时向任课教师提交自学的记录(如学习笔记、补做作业等)。
(三)因故缺课较多的学生,任课教师可在平时成绩中的上课出勤部分扣除一定的成绩。
三、免修、免读不免考
第七条学生要求免修课程的,由本人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和材料,经夜大办审查同意归档后方可免修。免修课程的申请和审定,于每学期初一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专科学生入学前或入学后取得同课程(同层次、同内容、同要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可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学校审定无误批准后,该课程可以免修。
本科学生入学前或入学后取得同课程(同层次、同内容、同要求)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单科合格证书》,可提出免读该课程的申请,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其课程平时分数按90分计算。
第九条专科学生入学前在我校夜大学或同类院校近期修读同层次、同内容、同要求的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凭听课学校教务处开具的成绩单,可提出免修该课程的申请,经学校审定无误批准后,该课程可以免修。
本科学生入学前在我校夜大学或同类院校近期修读同层次、同内容、同要求的课程并取得合格成绩,凭听课学校教务处开具的成绩单,可提出免读该课程的申请,但必须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其课程平时分数按90分计算。
第十条在入学前已经取得相应专业本科学历的夜大本科学生方可提出免修相应课程的申请,经学校审定无误批准后,该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一条专科学生具有上海市或全国计算机等级证书中级及以上证书者,可提出免修“计算机”课程(证书有效期为两年)的申请,经学校审定无误批准后,该课程可以免修。
第十二条专科学生具有英语四、六级证书或成绩合格者(具体分数为426分及以上),可提出免修“英语精读”课程的申请;具有英语六级证书或成绩合格者(具体分数为426分及以上),可提出免读“英语听说”课程的申请;本科学生具有英语四、六级证书或成绩合格者(具体分数为426分及以上)可提出免读“英语精读”课程的申请,经学校审定无误批准后,该课程可免读但不免考。
四、补考、缓考和重修
第十三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补考一般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四周内进行。补考不得降低要求。补考成绩分“及格”或“不及格”两种。补考及格的课程成绩以60分计入学生成绩总表。
第十四条学生因公出国、生病住院、生育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者,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班主任签署意见后,带有关证明(公司证明、住院通知、出院小结、医药费单等)到夜大办公室办理缓考手续。
每门课的缓考机会只有一次,安排在新学期开学后该课程补考时进行。缓考成绩不记平时分,按卷面成绩记入成绩总表。
凡事先未办理缓考手续者或未经批准缓考而擅自缺考者,作旷考处理。旷考者不得参加补考。
第十五条凡补考不及格、旷考、考试作弊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后续学期或学年中开设的相同课程里重修。办理重修登记的时间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后二周内。
五、转专业、转学
第十六条学生一般不得转专业和转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入其它夜大学者,必须由学生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经夜大学审核同意后负责联系,征得转入学校同意、方能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时专科不能转本科。
六、休学与复学
第十八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二个月以上者;
(2)一学期缺课累计超过总学时的三分之一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十九条学生休学必须按学校规定办理手续,逾期不办休学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学生休学原则上以一学年为期。
第二十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学生休学期满,应予学期开学前持有关证明,向学校申请复学。复学后编入原专业的下一年级或适当年级学习。
七、退学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病、癫痫、麻风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学习者,或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2)休学期满不如期办理复学手续者;
(3)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学习,又不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擅自中断学业者;
(3)每学期在规定日期内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到校注册者;
(5)本人申请退学,或学校劝其退学者;
按上述规定处理的退学,不属于对学生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一学期旷课累计达总学时的三分之一以上者,应作退学处理。
第二十三条退学学生,经夜大学审批后报上级备案。学满规定学制的二分之一以上,考核成绩合格者,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者,不发给肄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八、考勤与纪律
第二十五条学生考勤与纪律
(1)学生应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课程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学生上课,实习等均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事先请假或事后一周内补假,因工作请假者假条必须加盖公章方可生效,否则作旷课论处。对旷课学生,根据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2)学生请假不得超过一周,超过一周者须经夜大学批准后方可准假,学生请假归校后,必须销假。
(3)学生到校上课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自觉遵守课堂纪律。对经常迟到及不遵守课堂纪律的同学,应进行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4)学生考勤由夜大学班主任和任课教师共同负责。对因故缺课较多者,由夜大学负责核实及督促,任课教师则可在平时成绩的出勤部分扣除相应分数。
(5)各课程学生考勤统计表由班主任汇总,并将符合取消考核资格和应予休学标准的学生名单送至夜大学办公室审定备案。
九、学生证
第二十六条学生入学后,发给学生证。学生对学生证应加以爱护和妥善保管,不得转让或故意毁坏;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持学生证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注册手续,加盖“注册”章后,学生证方为有效。凡遗失学生证者,应立即申请补发。
每逢考试应出示学生证(放在课桌一角,以便监考老师检查)。
学生休学、退学和毕业离校时,应缴回学生证。
十、奖励与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在校期间德、智、体全面发展,思想品德和学业成绩优异的学生,可授予“优秀学生”称号并发给奖学金若干。(参见《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学“优秀学生”奖学金评选条例》)
第二十八条凡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情节轻重及认识态度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1)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教育仍不悔改者;
(2)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严重违犯国家政策法令,触犯国家刑律者;
(3)破坏公共财物、偷盗国家、集体和私人财物,造成严重损失者,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4)记过三次(含三次)以上者;
(5)受留校察看处分期间无明显转变者。受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学校不发给任何学历证明。
第三十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由夜大学办公室审查报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允许学生本人申诉,对学生申诉要进行复查。留校察看处分以一年为限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一年之内若有明显悔改表现,可撤销原处分。
第三十一条学生的奖励、处分均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十一、毕业
第三十二条学生必须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教学环节,各科成绩合格者,可准予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三条学生毕业时学校对学生在校期间的思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工作态度和学习成绩等方面作出鉴定。学生的毕业鉴定列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本科生在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后,可按照《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及办法》申请授予学士学位。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办
二00六年五月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