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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贸易学院夜大学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申请资格及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校高等教育夜大学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申请资格及办法。

第一条 对经过审核符合《条例》、《办法》、《规定》及本申请资格及办法规定的我校夜大学专升本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

第二条 学士学位的授予,必须由毕业生本人向夜大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夜大学办公室初审和校成人教育学院复审后,提请校学位委员会审定。

第三条 申请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学生毕业时,政治表现符合要求者;

  (二)通过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及毕业实践环节的考试,且各课总平均成绩在 70分(含70分)以上者;

  (三)非外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毕业时的最近四年内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为425分以上(含425分)者,2005年6月以前的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合格证书视为考试成绩为425分以上。

  (四)商务英语专业(专升本)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其第二外语课程成绩应为70分(包括70分)以上,商务日语专业(专升本)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暂不作外语水平要求。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科毕业生不授予学位;

  (一)政治上有明显的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和行为,经说服教育仍坚持不改者;

  (二)在夜大学学习期间因违反校纪而受过处分者;

  (三)在社会上或单位里受记过以上处分而无显著悔改表现者;

第五条:申请学士学位须在取得本科毕业证书后两年内(每年一月份受理)进行,对通过校学位委员会审定的申请者,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士学位证书》;未通过者不再补授学士学位。

第六条:本申请资格及办法解释权在上海对外贸易学院成人教育学院。

第七条:本申请资格及办法于2006年6月21日经校学位委员会讨论修订并通过,自即日起执行。